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 门头沟法院公布四例典型案件

  未来网北京3月21日(记者 赵亚超)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加,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越来越多。

  (视觉中国)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执行阶段,民间借贷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比较突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未来网记者获悉,今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就2018年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对该类案件进行风险提示。

  据了解,2018年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共办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804件,占所有执结案件的20.1%,其中因“执行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为385件,占比48%,执行完毕的案件为419件,占比52%。在所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占比为5.6%,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占比为94.4%。在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29.4%的案件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其中84%的案件为10万元以下的小额标的案件。

  同时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四例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高息返利”类执行不能案件

  案件概况:高某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王某向高某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于借款后次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15年2月份开始,王某未依约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因此笔借款发生于王某与于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高某某起诉要求王某、于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给付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的利息94万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三百万元。但是协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王某、于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王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经询问,王某将借来的钱以营利为目的重新借贷给其他人,钱未收回来。经基层调查,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典型案例二:“熟人借款”类执行不能案件

  案件概况:2016年10月27日,宋某某向田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向田某借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整,将于2016年11月26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宋某某”。宋某某收到该借款后,于当日向田某出具收条。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田某借款3万元。判决后,宋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本院在执行田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宋某某,宋某某处于“跑路”状态。经基层调查,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典型案例三 有抵押担保物执行完毕案件

  案件概况:周某与安某、王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安某、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周某借款210万元,王某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210万元。双方于2017年6月5日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约定借款人债务逾期履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后安某、王某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周某向抵押房屋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执行中,查知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王某名下房外无其他有价值财产,故承办法官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屋进行拍卖。该房屋于2018年7月28日于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功,所得价款243万元全部缴纳至门头沟法院账户。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本案申请人周某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拍卖价款所得将其债权210万元全部清偿,本案也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四 被执行人还款能力较强、案件标的小执行完毕案件

  案件概况:路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路某与陈某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路某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2万元。因感情破裂分手后,路某要求陈某归还借款。经法院调解,陈某分两次于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完毕全部2万元借款。陈某未按期履行,路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185元,全部发还申请人。经与申请人陆某沟通得知,陈某常年在各地务工,虽收入不高但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执行完毕可能性很大。但首次执行中,因未能查找到陈某名下更多可供执行财产,故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后经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称陈某近期工作有了一笔收入,于是门头沟法院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迅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查明陈某工商银行名下有存款13524元,随即对该账户予以扣划,所得执行案款13000元发还申请人。路某向法院表示陈某曾私下向其转账1815元,故执行标的2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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