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代表:照亮未成年人“隐秘的角落” 教育和惩罚应齐头并进

  中国少年报·未来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凌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即便是罪错未成年人,也不能放弃他们。”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未成年犯罪者始终还是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保护理念。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频发,犯罪者往往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自身犯罪的护身符,犯罪手段恶劣。2020年4月,安徽12岁男孩杀害10岁堂妹后抛尸灌木丛一案引发社会热议。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今后未成年人将不能再以“未满14岁”作为其免罪的“丹书铁券”。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受访者供图)

  单纯刑罚并非“灵丹妙药” 要科学分类教育矫治

  方燕告诉记者,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对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认知和控制的未成年人纳入刑罚范畴,通过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者的惩戒,实现大多数人的敬畏和遵守,进而实现社会秩序规则的安全有序。”

  降低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虽然这一变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约束,但刑罚制度并非‘灵丹妙药’,不可能也不应当被赋予解决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价值,因此法律对该条款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 方燕指出,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握责任追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证追究力度,但也要防止不当适用。有必要的话,可以通过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回复、答复等方式,明确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怎样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以及量刑尺度,确保法律在执行中的准确和统一。

  “同时,还要正确认识社会舆论对国家立法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认识到个案的特殊性与类案的普遍性的区别,认识到互联网带来的曝光率不代表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方燕认为,未来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理论研究,只有建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更科学的、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变化,不能因为本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造成未来出现法律被舆论裹挟的困境。

  方言指出,要想从根本上防控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建立以科学分类为基础,有针对性、有区别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一般、严重不良行为以“替代刑罚”的教育矫治措施进行约束和规范。

  教育和惩罚应齐头并进 尤其重视“犯前预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隐秘的角落”,方燕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方面针对特定类型的暴力犯罪通过附条件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措施;另一方面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与修订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

  “对罪错未成年人而言,教育矫治的内涵是国家监护责任的履行,国家对未成年犯罪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保护与矫正帮助的义务和责任。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与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最终都是以重新融入社会为目的。国家正是通过立法、修法实现教育与惩罚并进,兼顾社会安全、秩序恢复、补偿受害人、提高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等。在落地执行中,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推动专门矫治教育发挥良好的效果,才能实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重要功能。”方燕表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父母、学校等在社会层面应给予未成年人怎样的教育?

  对此,方燕表示,仅寄希望于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期将未成年犯罪者全部纳入刑法体系,是远远不能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的。在任何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甚至整个社会和国家,都应负有责任。

  “对于与未成年人紧密相关的家庭和学校,应首先负担起教育、关爱未成年人的义务;国家即将出台的《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等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向,给未成年人上好人生第一堂课,点亮人生第一盏灯,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方燕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点在“犯前预防”而不是“犯后惩戒”。她建议称,家长应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从家庭教育上实施管控,对未成年人成长阶段增加持续、科学的教育和关注;学校应在日常课程中增设法治教育课,为遇到问题、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同时,国家也要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针对已经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教育矫治体系,让未成年人犯罪者在吸取教训、付出代价的同时,得到挽救和感化,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混乱局面。”方燕表示。

编辑:张欠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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