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例涉AI侵权案进入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回应……

2024-08-27 18:29:32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张冰清)“AI文生图”案、“AI声音侵权”案、“AI换脸”案、“AI陪伴”案……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未来网记者注意到,在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利用AI技术手段的案例有4项。这些案例不仅明确了新型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还规范了新兴产业领域的市场秩序,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表示,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鼓励数字技术在文化产业的应用。在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亮明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在全市首例“AI换脸”案中,认定未经同意使用他人人脸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为深度合成技术应用提供指引。

  姜颖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做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问题研究和审判工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坚持规则引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边界。

  未来网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以“AI陪伴”案为例,该案涉及某科技公司通过其开发的手机记账软件,允许用户自行创设AI陪伴者,并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和人物关系。知名公众人物何某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其肖像和姓名被用于虚拟形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何某的虚拟形象,构成对何某人格权的侵害,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及其虚拟形象的保护边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的生成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涉案的一款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帮忙记账,不仅可以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还可设置与这个“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填写“我叫TA什么,TA叫我什么,TA是我的什么”。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审法官回应称,“它这种使用方式还可以跟这个‘人物’设定特定的关系,可能我们认为他已经进入到‘决定我的人格被尊重’‘我的人格形象如何被使用’的这样一种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利益里面去,所以法院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已经没有办法包含它在这里面的利益了,这个利益要不要保护?答案是要的。所以要把它放到一般人格权去保护。”

  记者了解到,软件经营者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用户上传各类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互动过程中,系统向用户推送与他有关的“肖像表情包”,甚至“撩人情话”,营造出与AI角色真人真实互动的使用体验。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表示,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0元,包括合理维权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183000元。此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

  随着“AI换脸”“变妆”等功能的逐渐成熟,国风博主被“换脸”制成付费模板,也将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中涉及人格权益的侵权风险如何界定的问题拉进了人们的视野,法院是如何判的?

  未来网记者获悉,在“AI换脸”案中,原告为一名在全网拥有较多粉丝的短视频博主廖某,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廖某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案涉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以此牟利。

  法院表示,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该行为虽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虽然使用原告的视频制作视频模板,但并未利用原告的肖像,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面部特征替换,去除了肖像等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模板中所保留的妆容、发型、服饰、灯光、镜头切换等要素并非与特定自然人不可分割,与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人格要素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可识别性。同时,被告将视频模板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行为并未丑化、污损、伪造原告肖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而在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法院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编辑:未来网新闻侯智 作者:张冰清
版权所有:未来网